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全过程监管办法》的通知-4399在线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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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索引号 736520241014135331
  • 成文日期 2024-10-14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hddr-2024-0120001
  • 发布日期 2024-10-14
  • 生效日期 2024-11-18
  • 失效日期 2027-11-17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全过程监管办法》的通知
    青西新住建规〔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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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2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西海岸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建设、配租、运营等环节,构建高效、合理审批流程,提高项目运维能力。经区专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全过程监管办法》,请遵照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014

    青岛西海岸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全过程监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保租房有序合规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23号)、《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规则>的通知》(青住房组发20216号)、《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住房组办发202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二条 利用住宅用地新建保租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后,持以下材料向镇(街)或功能区申请:

    书面申请;②承诺书;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④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第三条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保租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

    转移登记的情形;2.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租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3.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向镇(街)或功能区申请:①书面申请;②承诺书;③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④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⑤项目建设方案(附相关图纸);⑥运营方案;⑦需求调查报告;⑧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第四条 利用闲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租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2.建设单位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3.改建后的保租房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4.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

    开发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向镇(街)或功能区申请改建:①书面申请;②承诺书;③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④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⑤房屋安全检测报告;⑥项目改建方案(附相关图纸);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⑧运营方案;⑨需求调查报告;⑩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第五条 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不得新建、改建保租房。

    第六条 镇(街)或功能区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发函至区住建局,并提交开发建设单位承诺书,承诺书加盖镇(街)或功能区的公章予以确认,保证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不出现以租代售或其他违规行为。经区住建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利用住宅用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保租房的项目,报管委审批,待审批通过后按程序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利用闲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租房的项目,由区住建局组织行政审批服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供电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以及项目安全等方面充分评估和审核,并就是否符合改建保租房项目出具审查意见,经各相关部门原则同意后上报管委审批,待审批通过后按程序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第三章


    第七条区住建局组织项目建设单位、镇(街)或功能区对项目进行现场查看并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约谈提醒,要求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建设并组织运营。

    第八条 在项目开工时,项目建设单位须按要求在现场设立“三图一简介”公示牌(总平面布置图、鸟瞰图、户型图、项目简介),进行公示。

    第九条 项目建设阶段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管理。

    第十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区住建局会同镇(街)或功能区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度、施工现场管理等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批评并明确整改时限,涉及存在安全隐患和未竣备就运营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配租及运营


    第十一条 项目竣备后,区住建局会同镇(街)或功能区对项目进行现场督查,并在项目显著位置张贴保租房标识。

    第十二条 保租房实行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种模式。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保租房可以先集中配租后再常态化配租;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闲置存量房屋建设的保租房,以及腾退空置的房源,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集中配租或常态化配租。

    第十三条保租房分配应按照发布公告、通过用人单位申请或个人申请、资格审核、轮候选房、签订合同的基本程序实施。区住建局可根据保租房项目周边需求情况,自行确定具体的配租范围和申请流程,报市住建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保租房准入条件为:配租项目在新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或已退出住房保障的个人。为促进职住平衡,用于企业定向分配的房源经区住建局核准后,准入条件可进一步放宽。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定向承租保租房的,应经区住建局审核后,报市住建局。面向本单位、本园区、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租房,以及由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保租房,出租单位可自行制定分配方案,通过市保租房管理系统向符合保租房配租条件的群体进行分配。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租房,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群体出租。

    第十六条 保租房租赁价格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的90%确定,已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租房,租赁价格可进一步降低。

    面向社会公开配租的保租房租赁价格初次定价由出租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由区住建局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市场租金评估结论审核。租赁价格向社会公布,签订租赁合同的价格不得高于已公布的租赁价格。面向本单位、本园区、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租房,以及由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保租房,由出租单位自行确定租赁价格,并报区住建局。经区组织分配后剩余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按照保租房相关政策继续分配的,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沿用已评估的租赁型人才住房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超出一年的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重新开展评估。出租单位对保租房租赁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年增幅不高于5%

    第十七条保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半年,最长不超过3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续租,不符合条件的应腾退住房,或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签订租赁合同。属于宿舍型保租房且没有实行租赁合同管理的房源,出租单位应在市保租房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录入承租人信息。

    第十八条保租房开发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应使用保租房合同规范版本,负责保租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保租房的正常使用,并定期开展消防、用电、燃气、专用排水管线等安全隐患巡查,发现隐患及时责令整改,严防出现私拉乱扯电线等现象。同时,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发现外来人员群租混宿等行为及时制止。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住户违章搭盖、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私拉乱扯电线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运营管理单位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在做好日常服务的同时,应当协助相关部门登记保租房入住、使用情况;协助产权人、运营管理单位办理保租房住户的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配合相关部门定期走访住户,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项目运营后,区住建局会同镇(街)或功能区定期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的,督促建设运营单位及时整改,确保保租房安全规范运行。

    第二十一条落实开发建设单位及运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保租房的相关规定,严禁私下出售或“以租代售”保租房。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保租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租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新建、改建,改变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应采取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信用监管等措施;涉嫌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保租房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租房,列入申请人黑名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纳入保租房失信单位名单。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11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1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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