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1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青发改社会〔2022〕95号)的通知要求,现将涉及新区学前教育助学服务、义务教育服务、普通高中助学服务、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学生资助政策)等相关要求公示如下:
一、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一)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园籍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孤儿、残疾儿童、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儿童、边缘易致贫家庭儿童、重点困境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
服务内容:免除保教费。
服务标准:按照区 (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二)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经区(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政府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二档:一档1800元,二档2200元。具体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青财科教〔2020〕3号)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我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青政办发〔2021〕6号)执行。
二、义务教育服务
(一)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学生学杂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900元,初中110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200元。对学生规模不足300人的学校,按3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其中,招收孤独症、脑瘫症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2倍。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继续按照特殊教育学校标准执行。具体按照我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青政发〔2016〕31号)和《青岛市第三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21—2025年)》(青教通字〔2021〕152号)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我市《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青政办发〔2021〕6号)执行。
(二)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作业本,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服务标准: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5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14元。作业本补助标准小学1至2年级每生每年15元、3至6年级每生每年20元,初中每生每年30元。具体按照《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段学生教科书费和全市义务教育段学生作业本费的通知》(青财教 2012〕20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青政发〔2016〕31号)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我市《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青政办发〔2021〕6号)执行。
(三)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625元。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青政发〔2016〕31号)及《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青教办字〔2021〕61号)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我市《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青政办发〔2021〕6号)执行。
三、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二档:一档1500元,二档2500元。具体按照《关于提高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青财教〔2015〕29号)及《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青教办字〔2021〕61号)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我市《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青政办发〔2021〕6号)执行。
(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学杂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参照同类型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服务标准:按市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 (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具体按照《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通知》(青财教〔2016〕34号)及《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青教办字〔2021〕61号)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我市《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青政办发〔2021〕6号)执行。
(三)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
服务对象:普通高中。
服务内容:按照正式学籍在校生人数拨付公用经费,用于学校日常运转支出。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教〔2015〕54号)执行,每生每年1500元。“十四五”期间适当提高公用经费标准。
支出责任:市、区 (市)政府负责。
四、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一)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具体标准按照《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青财教〔2012〕43号)、《关于提高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青财教〔2015〕29号)及《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青教办字〔2021〕61号)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我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青政办发〔2021〕6号)执行。
(二)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公办在校生学费;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青财教〔2012〕43号)、《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青财教 〔2013〕49号)、《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青教办字〔2021〕61号)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我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三)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
服务内容:按照正式学籍在校生人数拨付公用经费,用于学校日常运转支出。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教〔2014〕1号)执行。“十四五”期间适当提高公用经费标准。
支出责任:市、区 (市)政府负责。
未尽事宜请与各学校办公室或青岛西海岸新区教育和体育局财务部(资助)联系。
政策咨询电话:0532—88186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