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转学等特殊需求政策、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解读-4399在线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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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转学等特殊需求政策、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解读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09-01 作者 : 青岛西海岸新区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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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教育体育实际情况,新区各中小学学校学籍管理,采用学籍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凡新区学校学生招生、入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毕业等均按本规定执行。

一、适龄儿童延缓入学政策、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四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二)政策解读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三)办理流程

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学区内学校申请—区教体局审核确认。

(四)所需材料

县级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或病历;延缓入学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休学政策、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政策依据

《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二)办理流程

学校审核受理——通过学籍平台提报休学材料——区教体局审核办结

(三)所需材料

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休学书面申请。

三、复学政策、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二)所需材料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

(三)办理流程

学校审核受理——通过学籍平台提报复学申请——区教体局审核办结

四、转学政策、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十三条  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二)所需材料:

本区户籍学生:儿童的户口簿和监护人的住宅类房屋产权证;儿童户籍不与父母同户的,需同时准备出生医学证明以确认亲子关系;

非本区户籍学生:由合同单位儿童监护人一方在本区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保明细或工商营业执照(在本区办理的登记时间一年以上);监护人一方在本区的居住证;监护人一方在本区的住宅类房屋产权证或在本区办理的登记时间一年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学生及其父母在原籍的户口簿;儿童户籍不与父母同户的,需同时准备出生医学证明以确认亲子关系;

(三)办理流程:

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五、学籍证明、毕(结)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

(一)政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

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二)所需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等个人信息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学生家长将申请材料报学校,学校审核通过后上报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1个工作日)。

六、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什么样的组织可以自行实施义务教育:

具有办学资质的文艺、体育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

2.适龄儿童可以在家进行义务教育吗?

“在家教育”是指不进入学校系统,靠家庭、网络、社会资源来受教育和学习的一种教育形态。我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必须在学校里接受教育。因此,适龄儿童不在学校里接受教育,而在家里接受教育,肯定是不合法的。

另一方面,在家教育孩子需要家长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金钱,成本十分高昂,一般家庭恐怕承受不起。更重要的是,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在家接受教育与在学校接受教育相比,显然不利于孩子的社会性发展。因此,在家教育,在我国不合法,且不可取。


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三章转学和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的规定: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十三条  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按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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