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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政策解读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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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政策解读

(一)关于适龄儿童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的规定

《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二)关于适龄儿童休学的规定

《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七条规定: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规定: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规定: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三)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什么样的组织可以自行实施义务教育:

具有办学资质的文艺、体育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

2.适龄儿童可以在家进行义务教育吗?

“在家教育”是指不进入学校系统,靠家庭、网络、社会资源来受教育和学习的一种教育形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必须在学校里接受教育。因此,适龄儿童不在学校里接受教育,而在家里接受教育,肯定是不合法的。

另一方面,在家教育孩子需要家长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金钱,成本十分高昂,一般家庭恐怕承受不起。更重要的是,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在家接受教育与在学校接受教育相比,显然不利于孩子的社会性发展。因此,在家教育,在我国不合法,且不可取。


政策:青岛西海岸新区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或休学等特殊需求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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