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6日8时许,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2567号市民公园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4月23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3.2万元。
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23年11月6日将该工伤信息推送至黄岛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及《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342号令)的有关规定,黄岛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黄岛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四位一体”的要求,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黄岛山东欣城城市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4·1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人员违规乘坐电动三轮车、企业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引起的,且存在瞒报情形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
山东欣城城市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城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1月20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7f8r5n0p,注册资本:人民币366.6万元整,法定代表人:田斌,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星海滩路111号1栋办公1201房间,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城市绿化管理等。
2.绿化养护服务购买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海岸建设公司”),成立日期:2012年12月3日,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572712151,注册资本:人民币21637.14768万,法定代表人:于超,公司住所: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原1777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3.劳务派遣单位
青岛兴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程公司”),成立日期:2006年12月5日,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40390101,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法定代表人:应明,公司住所: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黄山经济区驻地,经营范围: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人力资源服务等。
公司取得了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发放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37020620130006),经营许可事项为劳务派遣,有效期至2025年9月21日。
4.相关人员情况
谢中玉,男,群众,身份证号372926196302xxxxxx,青岛兴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事发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员。
冯景星,男,群众,身份证号231024196508xxxxxx,青岛兴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事发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
2023年2月16日,谢中玉、冯景星被公司派遣到欣城公司从事绿化岗位工作至事故发生时。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2年6月30日,西海岸建设公司与欣城公司签订了《2022年产业区次干道市政绿化养护服务合同》,约定:西海岸建设公司从欣城公司购买金凤凰路、金孔雀路、玉皇山路、灵海路、文瑞路、市民公园及办公区等的市政绿化养护及保洁服务,合作期限:365日历天。
2.2023年2月21日,欣城公司与兴程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兴程公司向欣城公司派遣保洁、保安、绿化工人等岗位的派遣员工,协议自2023年2月21日至2025年2月20日止。
(三)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欣城公司。该单位共有管理人员3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田斌,日常业务负责人为褚振兴,现场管理人员及兼职安全员为王静,绿化养护工人有4人,均为兴程公司派遣员工。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制定了安全知识教育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要求“公司安全检查应以定期检查为主......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公司提供了安全检查记录;提供了冯景星、谢中玉等人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和日常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包括驾驶三轮车时严禁载人。制定了电动三轮车使用要求,规定三轮车不允许载人,驾驶位限乘一人,要求车辆转弯时应提前降低车速,驾驶时速不超过20km/h。
经调查,该单位存在员工违规使用三轮车载人的事故隐患,且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该事故隐患。
2.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规定,由区城市管理局作为全区城市绿化工作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园林绿化建设施工、验收备案和维护养护全流程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园林系统安全应急相关工作。
经查,2022年、2023年区城市管理局开展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检查20余次;开展防火及防台风树木倒伏应急演练4次;下发月度工作安排24期;要求各街道及养护单位做好相关安全文明施工作业。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16日7时30分许,欣城公司王静安排谢中玉、冯景星等人在市民公园内清理枯枝落叶,两人约定由冯景星负责驾驶电动三轮车拉运。8时许,冯景星驾驶电动三轮车将清理后的枯枝落叶运送至收集场,与谢中玉一同卸车,卸车后冯景星驾驶电动三轮车,谢中玉坐于车斗内,沿市民公园内部道路返回,在转弯处电动三轮车突发侧翻,谢中玉从车斗内摔出造成受伤。
(五)事发电动三轮车基本情况
事发电动三轮车为欣城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购买,型号为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bh221204587g,燃料种类为电,设计最高时速为51km/h,取得了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编号:yj819mbcmd00576),2023年6月欣城公司认为事故已处理结束便将车辆重新投入使用,目前车辆因公司管理不善已遗失,事故调查组无法对车辆制动、轮胎等原因进行技术鉴定。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3.2万元,主要用于事故赔偿善后工作。
二、现场应急处置与善后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冯景星立即拨打王静电话,王静到达现场后拨打120急救电话。
120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置。欣城公司未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存在瞒报事故情形。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8时02分,王静拨打120急救电话。
9时25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将谢中玉送往青岛市黄岛区区立医院进行抢救。
涉事单位及急救机构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并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现场无次生事故灾害或险情。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3年4月16日9时49分救护车到达青岛西海岸新区区立医院并对谢中玉开展救治,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右侧硬膜下血肿、脑疝。2023年4月23日患者病情加重,脑干功能衰竭,家属要求自动出院,谢中玉于当日死亡。
欣城公司支付善后赔偿费用103.2万元,积极安抚家属。涉事单位对死者的救治及善后工作处置妥善,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急救机构及涉事企业立即开展现场救援,涉事企业积极进行善后处置工作,履行了应急处置责任,但涉事企业存在瞒报事故情形。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冯景星驾驶电动三轮车违规载人,谢中玉未按照电动三轮车使用要求违规乘车,在车辆失衡突发侧翻时从车斗内摔出造成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欣城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员工违规使用三轮车载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谢中玉,男,群众,欣城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遵守本单位电动三轮车使用要求,违规乘坐电动三轮车,在车辆突发侧翻时从车斗内摔出造成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2.欣城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存在瞒报情形。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欣城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3.田斌,男,群众,欣城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且存在瞒报情形。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田斌作出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4.冯景星,男,群众,欣城公司员工,事发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未遵守本单位电动三轮车使用要求违规载人,建议由欣城公司和兴程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欣城公司要深刻反思和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落实,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人员未经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加大安全生产风险排查管控力度,全面排查生产经营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对涉事电梯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并进行安全评估,加强对货梯使用管理,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二)区城市管理局要坚持权责相统一,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青岛西海岸新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要求,理清辖区内各类绿地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边界,督促园林绿化等行业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立足源头防护,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查立改,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