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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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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员可以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9类群体,可以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5.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指外出就业且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8.残疾失业人员,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9.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是指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二、如何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399在线游戏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线上申请认定,也可就近向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向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能够核查比对个人身份和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交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流动人口信息详情》)、离婚证或丧偶证明、低保证、残疾人证、失地证明等纸质证明材料。经办机构无法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的,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提交书面诚信申报承诺书。

三、认定后可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金额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计算,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其中,初次申领补贴时已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最长可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招用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可申请享受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其中,初次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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