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受疫情影响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青岛市保居民就业工作方案》有关规定,现就应对疫情影响做好临时公益性岗位托底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岗位开发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开发、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区(市)依托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生产辅助、卫生保洁、安全保卫等后勤辅助类岗位,用于托底安置受疫情影响难以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疫情期间,全市开发储备临时公益性岗位1000个以上,每个区(市)不少于100个。
各区(市)可根据“地摊经济”“小店经济”“夜间经济”等发展需要,储备开发一批卫生保洁、摊位秩序维护等临时公益性岗位,具体办法由各区(市)自行制定。
二、安置对象
临时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和受疫情影响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本市失业人员。其中,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本市失业人员是指2020年3月起,难以通过市场就业、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并纳入青岛市就业援助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的失业人员。
三、人员上岗
临时公益性岗位安置上岗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发布本区(市)临时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报名方式等。
(二)组织报名。由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且自愿从事临时公益性岗位人员报名,对申请人资格审核确认后,根据临时公益性岗位及报名人员数量情况,综合考虑岗位条件、失业时间、年龄和家庭状况等因素,并结合青岛市就业援助公共服务平台推荐上岗情况,确定拟上岗人员。
(三)社会公示。对拟上岗人员,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聘用上岗。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用人单位与临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将上岗人员信息及时录入青岛市就业信息系统。
四、待遇保障
对依托各类用人单位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安置以上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6个月,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给予顺延。以上补贴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对临时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被用人单位留用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临时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不计入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五、补贴申领
临时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月申领。用人单位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399在线游戏官网,点击页面的“就业创业”-“就业网办”-“单位业务”-“临时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模块,按系统提示填报信息后提交即可。用人单位经营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即时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各区(市)自每批次最后受理日期次日起至审核完成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区(市)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结果,尽快拨付补贴资金,资金性质标注为“临时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六、岗位管理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临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劳动纪律和考核办法,并接受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用人单位及时了解临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在岗情况,定期对用人单位岗位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临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以下退出情形之一的,即时退出临时公益性岗位:
(一)与所在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户口迁出本市的;
(三)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临时公益性岗位已满期限的;
(五)严重违反所在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其他法定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七、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临时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成立工作专班,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岗位开发储备工作,12月底前完成第一批临时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临时公益性岗位开发储备和安置上岗情况,纳入区(市)政府就业创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谁开发、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指导监督用人单位做好临时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上岗等工作。要按规定安排人员上岗,不得随意扩大临时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范围。对出现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响”等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按规定收缴补贴资金。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