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对象
1.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我市失业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我市失业人员;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的我市失业人员。
二、核算标准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核定3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核定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核定24个月失业保险金。
2.单位按照《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为其原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70%计算为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折算后缴费时间不满1个月的部分,按1个月计算。
三、办理方式及咨询电话
2.现场申请:您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前往青岛西海岸新区机关西部办公中心(双珠路166号)2号楼五楼进行办理。
咨询电话:0532—86130976。
如您想就近办理,可前往新区各镇街人社服务中心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