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
二、办理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6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进行申请。
四、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未入住养老机构的城市“三无”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人员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 “失独 ”老年人。
五、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本人或其亲属、其他委托人携带老年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明、“三无”证明等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进行申请。有特殊困难的老人,街道(镇)、社区(村)可上门服务,方便老年人办理申请。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本人或其亲属、其他委托人携带老年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明、“三无”证明等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进行申请。有特殊困难的老人,街道(镇)、社区(村)可上门服务,方便老年人办理申请。
(二)审核汇总
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经社区(村)审核汇总后报街道(镇),街道(镇)审核汇总后报区市民政局。
(三)评估
区市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对辖区内申请居家养老服务的困难老年人自理程度进行评估并出具《青岛市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老年人自理程度每年评估一次。对自理程度变化的老年人或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再次评估。评估标准按照《青岛市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执行。享受低保的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重度残疾(一、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老年人不需评估,由街道(镇)计生部门在居家养老老年人申请材料上盖章确认。
(四)审批备案
区市民政局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困难情况,确定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服务时间和补助标准,进行备案后将审批情况通过街道(镇)、社区(村)及时通知提出申请的老年人。
(五)服务实施
区市民政局按照区域管理、就近便利的原则,安排本区市居家养老服务定点机构为困难老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困难老年人也可在本区市居家养老服务定点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服务机构。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社区(村)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