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相关部门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做好2020年政府采购工作,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扩大采购人采购自主权,提高预算执行效率,青岛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流程再造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的通知》(鲁财采〔2019〕5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鲁财采〔2017〕62号)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8〕21号),制定了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将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青岛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青财采〔2019〕21号)的通知转发你们。同时,结合黄岛区实际情况对政府采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注意事项,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和方式
政府采购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品目,实行集中采购。按照我区实际情况,原则上单项或单批次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下(具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执行)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网上超市”采购,方式包括网上竞价、网上直购、定点采购和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
2020年1月(具体起用时间另行通知),我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电子招投标、“网上超市”使用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交易管理平台系统,相关信息通过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采购网自动推送到青岛政府采购网、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山中国山东政府采购信息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一)网上竞价或网上直购
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全年采购50台以下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项目,网上竞价;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 30万元以下的打印机(激光、针式、喷墨)、空调、电视机、热水器、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碎纸机、扫描仪(高拍仪)、传真机、一体机、复印机、投影仪、服务器、路由器、硬件防火墙、交换机、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办公耗材(纸张、硒鼓、墨盒、移动硬盘)、录音笔项目,网上竞价或网上直购。
(二)定点采购
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400万元(不含)以下的车辆;
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200万元(不含)以下图书、保险、维修项目。
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30万以下的办公家具、车辆租赁、印刷、法律服务、账务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物业管理服务等项目。
车辆加油实行定点采购,不受金额限制。
(三)政府集中采购数额以上项目的采购方式
政府集中采购数额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在集中采购条件未成熟前,由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二、分散采购的范围和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为30万元(含),工程类为60万元(含)。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为30万元、工程类为6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预算在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为30万元、工程类为6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由各单位自行购买(不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不用合同备案)。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单项合同400万元(含)以上,其中:服务类中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为100万元(含),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组织,在财政部门核准资金计划后依法组织实施。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组织专家论证并在法定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向区财政局写出正式申请文件,经区财政局初审后报青岛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以单一来源方式组织政府采购。
四、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一)公开招标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含);工程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含),其中:服务类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含),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组织,在财政部门核准资金计划后依法组织实施。
(二)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30万元(含)-400万元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工程类60-400万元(不含)项目,服务类中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三)预算金额限额以下项目的采购和购买
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下的项目具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6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下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各单位成立采购小组自行购买(不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不用合同备案)。
(四)特殊项目的采购方式
对于不具有竞争性或情况特殊的下列项目,采购人应遵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成立采购小组,在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下实施采购活动。 (如为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合同、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和公开;如为分散采购项目且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上的,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合同、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和公开。)
1.带有垄断性的水电气(煤气、天然气)暖管网接入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2.特定媒体广告公告(仅指发布,不含制作)。
3.有地理位置等条件要求的房屋、场馆场地租赁。
4.属非政府独立产权,且物业管理主导权不属于政府机构的物业管理。
5.属《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7〕6号)规范的培训。
6.到青岛市行政区域外办公需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服务类项目且采购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
五、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与之配套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不论金额大小)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30万元的货物、服务和60万元工程),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经财政部门备案后依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6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下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各单位自行购买(不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不用合同备案)。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采购信息均须在政府采购法定网站公示(相关材料打印后有水印)。无预算资金(工程项目须由区发改局概算或方案批复)、未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依法应当在政府采购法定网站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未公开的,财政部门不补办手续、程序,不支付资金。
六、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中标通知书下发的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两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法定网站公示,并在网上进行合同备案。
经区财政部门核准资金预算和计划的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在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后,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各单位需将合同信息完整录入系统。
七、供应商履约验收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法定主体,应当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服务、安全标准等内容 ,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须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验收成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资金支付时应留存经签字盖章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一般应在政府采购法定网站公示。
八、政府采购活动场所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具备相应法律法规知识和制作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等业务能力的可自行组织采购活动,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全区政府采购活动原则上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组织实施。
九、注意事项
(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贯彻落实支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于政策支持范围的企业或产品,应通过制定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加大落实力度。
(二)进口产品采购管理
各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经区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需购买的进口产品属于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鲁财采〔2017〕62号)的,在有效期内可直接申报,不需附专家论证意见。对未纳入山东省进口产品目录范围的,由单位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财政部门核准备案。
(三)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工作机制
各单位应实行采购业务归口管理,建立预算编制、项目采购、资产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构建权责对等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和相互制衡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所有政府采购和购买项目,都应在本单位或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于自行采购和自行购买的项目,各单位要成立3人或3人以上的小组,制定制度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记录,由单位存档保管,办理资金支付时要出具3人或3人以上小组的签字。采购单位无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还是自行组织采购都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遵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要重视信息公开、合同备案、履约验收、信息统计工作,切实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青岛市黄岛区财政局负责。
附件:1.青岛市黄岛区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青岛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青财采〔2019〕21
号)
青岛市黄岛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