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西海岸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新区实际,青岛西海岸新区科技局对《青岛西海岸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青西新工信发〔2021〕1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西海岸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西海岸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程管理,是指青岛西海岸新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对已签订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的项目验收前实施过程的管理。区科技局应当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对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实施异常和资金使用异常的项目,提出项目调整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指导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健全完善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责任体系。区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签订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
(二)负责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评估,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撤销或终止申请,并作出决定或者结论;
(四)对执行中的项目视情况针对关键节点进行阶段管理,协调并处理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对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实施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六)与项目过程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履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按照合同(任务书、协议等)规定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
(三)项目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的事项按照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撤销或终止申请等;
(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违规的财政资金;
(六)接受区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做出遵守科研诚信书面承诺,加强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二)拟定项目技术路线,安排研究任务分工,对实施进度和质量全面负责;
(三)按计划进度组织完成合同(任务书、协议等)规定的目标任务,按要求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负责推进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的转化;
(四)自觉接受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区科技局完成与项目相关的跟踪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七条 区科技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施过程管理工作,第三方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区科技局制订过程管理方案,规范过程管理工作程序,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过程管理工作;
(二)及时汇总专家组意见,分析过程管理情况,整理和归档相关材料;
(三)接受区科技局监督,配合开展涉及过程管理的检查或抽查工作。
第三章 中期评估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的目标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对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以及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科技局。
对所有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区科技局应当开展中期检查评估工作;对于资助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区科技局应当开展现场中期检查评估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中期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保障条件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
中期评估情况基本符合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结果为合格;中期评估情况未达到合格的,结果为限期整改。区科技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终止项目。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项目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等。
第十一条 涉及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3个月之前按程序进行报批,实施期满后不再受理。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
(二)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因兼并重组等变故,影响项目实施确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该项目指南的申请条件、具备继续实施项目的能力和科研条件,且应当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拟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
(三)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主要考核指标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区科技局审查,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调整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相关指标;
(四)项目完成时间变更。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施进度被迫延迟,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项目延期变更,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五)其他需要区科技局批准变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工作流程。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技局提交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申请表,区科技局对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二)区科技局在收到变更申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会批准。若需要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的,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个月;
(三)同意变更的,区科技局按程序进行变更备案。不同意变更的,区科技局将变更事项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擅自进行变更并组织实施的,由区科技局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变更过程中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区科技局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超出规定期限提出变更申请的,区科技局不予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原合同(任务书、协议等)要求实施。
第五章 项目撤销和项目终止
第十四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局可以撤销立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二)合同(任务书、协议等)规定其它可以撤销的情况;
(三)国家及本市、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撤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已拨付的全部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终止申请,也可由区科技局依职权终止。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三)项目承担单位未按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迟延实施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区科技局的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未按时间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的;
(六)区科技局规定的以及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项目终止工作流程。
(一)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区科技局审核;
(二)区科技局在收到终止申请15个工作日内,对拟终止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需要作出专业判断的,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个月;
(三)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同意终止后,区科技局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
第十七条 对终止的项目,区科技局按照程序停止后续拨款并纳入审计工作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自收到终止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将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八条 逾期未退缴资金计划项目。
(一)区科技局委托法律中介机构向退缴资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发送律师函进行资金催缴;
(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接到律师函后,应在15天内将应退缴资金足额缴纳至区科技局指定账户,并将缴款银行凭证复印件报区科技局,缴纳时间以银行凭证为准;
(三)对经律师函催缴仍未按期退缴资金的计划项目,区科技局通过司法渠道进行追缴。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负责项目撤销、项目终止及逾期未退缴资金计划项目追缴工作。
第二十条 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项目终止的,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要求,自批复终止或发出终止通知书之日起,相关责任主体三年内不得申请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对区科技计划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和按照最高50%的比例随机抽查。区科技局将项目过程管理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请立项和验收的考虑因素。
第二十二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管理权限的,区科技局应当开展核查:
(一)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四)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科技局可以下达整改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区科技局审核。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终止所涉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区科技局可以采取暂停项目拨款、限期整改,终止项目等处理措施。
对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区科技局可以单独或合并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款、追回已拨付资金、终止项目、三年内取消申报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局可以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的过程管理的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过程管理存在问题的,区科技局采取责令改正,撤销相关结论等处理措施。整改未达到要求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区科技局不再委托该第三方机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评审专家、科技管理人员、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8日。2021年9月18日印发的《青岛西海岸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青西新工信发〔202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