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领域审批服务的意见(试行)-4399在线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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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西海岸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索引号 758020241112160516
  • 成文日期 2024-05-07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4-05-08
  • 生效日期 2024-11-12
  • 失效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领域审批服务的意见(试行)
    青西新建审改办发〔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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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区直各相关单位、泊里镇: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有效落实,深入贯彻执行新区“打头阵、当先锋”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新区实际,就投资建设领域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相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拿地即开工”升级审批服务

    1.对已达成建设或投资协议的重点项目,持续开展建设手续模拟审批,允许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前,按模拟审批程序准备报批材料,各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容缺审查,并出具模拟审批意见。待项目用地手续完备并达到法定条件后,各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不包含法定公示时间)内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履行“拿地即开工1.0”审批服务承诺。

    2.对符合“拿地即开工2.0”适用范围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先行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明确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的处置意见,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可容缺建筑资源化利用方案备案手续,先行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

    3.国有非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施工单位的,可提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可参照社会投资项目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

    4.用地范围明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社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核准)后,需要土石方整理先行施工的,经审批部门审核确认资料完备、符合提前介入条件后,项目方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服务中心或功能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提前介入监督服务后,即可进行土石方整理。

    二、优化城市更新和美丽乡村建设服务

    5.对原管位原管径的管线更新工程、不新增用地的改造(提升)类市政项目,建设单位做出承诺后,可豁免土地及规划手续办理施工许可。

    6.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等项目,办理施工许可事项时,不再要求其提供终端处理设施的土地及规划手续。

    7.对捆绑打包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中土地、规划手续完善的单位工程,可单独办理施工许可。

    8.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可豁免建筑性质变更登记手续,使用老旧小区改造方案联合审查表替代规划部门审查意见,便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9.对利用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闲置房屋开设教育、医疗、养老等公益项目,已符合条件且承诺五年过渡期满前将主动依法按程序办理建筑性质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施工许可事项时,不再要求办理建筑性质变更登记手续。

    三、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服务

    10.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备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9个高频事项整合为“开工一件事”,实施“一次申请、一张表单、一套材料、统一出证”集成审批新模式。

    11.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工程建设的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水电气暖、有线电视报装服务等15个事项整合为“市政公用一件事”,构建集成服务新模式,实现“多审合一、一事全办”。

    四、简化审批手续和资料

    12.对国企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实行全程网办;对社会投资项目,取消招标控制价备案手续,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提交项目施工合同。

    13.对社会投资的租赁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建设用地的房屋建筑项目,取消项目发包方式合法性审查,项目方提供《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协议》或投资租赁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建设资金的协议书即可。

    14.对区外国企投资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交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可不提供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15.对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事项,其专家评审环节的组织实施由行业主管部门改为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16.对由排水服务企业主动实施雨污水接入的项目,简化雨污水接入方案备案手续,采用告知承诺备案制,由排水服务企业负责提交雨污水接入方案备案办理资料,采用即申请即办理的方式,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出具备案意见。

    17.对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准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8.优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对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和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民用建筑,不再需要单独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可直接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合并审批。

    19.可将“人防方案审批”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合并办理。

    20.人防方案审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建筑工程地上部分涉及计容建筑面积的项目,以规划批准的计容建筑面积为标准核算。

    2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再要求提报工程终身责任制表格、消防设计图纸文件cad刻录光盘。已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项目,不再要求提供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即收即办。

    2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行分类审批。根据排水类别、总量等对排水户进行分类,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排水许可办理“明白纸”,简化办理流程,提高排水许可证办理效率。

    五、降费用促投资

    23.分段施工许可的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许可阶段无需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缴纳手续。

    2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处理和供应业等项目与产品生产有直接关系的设施,为公共服务修建的区域生产、设施设备用房,不再考虑其用地性质,均认定为非民用建筑,不再履行结建人防工程义务。

    2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在工矿仓储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上建设的物流仓库,认定为非民用建筑,不再履行结建人防工程义务。

    六、优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6.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出现质量监督报告载明时间超出时限的问题,若现行国家建筑设计等涉及工程质量的规范、规程和规定没有新版或变更,其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明文件未超过15天的,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7.对需结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在确保人防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基础上,项目方提交其他单体建设的情况说明和按照设计方案建设人防工程的承诺书后,可先行办理不涉及人防工程的单体竣工验收备案。

    28.可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并办理。

    七、审管联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29.规范审管协同,健全审批监管衔接机制,及时将项目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审批监管执法联动机制,有序推进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协同联动。

    30.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1.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按规定履行承诺的,会同行政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由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各大功能区和泊里镇审批服务、建设监督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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