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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海岸新区管委、黄岛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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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西海岸新区管委、黄岛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西海岸新区管委、黄岛区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   


西海岸新区管委、黄岛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2023年1月6日西海岸新区管委、黄岛区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西海岸新区管委、黄岛区人民政府决策程序,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西海岸新区管委、黄岛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西海岸新区管委、黄岛区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由管委主任、区长、管委副主任、副区长、管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管委主任、区长召集和主持。管委主任、区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

第四条  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新闻办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邀请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工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安排功能区管委(指挥部)负责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工作部门、区直单位、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可视情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  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管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七条  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工委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草案、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报告。

(三)讨论需提交工委区委常委会会议、工委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

(四)讨论需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和缔结友好城市关系等重大事项。

(五)审议决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政策规定。

(六)研究决定重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政府财力投资项目:

1.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建议、年度政府财力投资计划;

2.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报告;

3.200万元以上区级新增支出事项;

4.重大财政支出政策和项目;

5.编外人员招聘事宜;

6.长期的政府购买服务事宜。

(七)研究筛选区办实事项目。

(八)讨论重要审计事项报告。

(九)讨论城市规划及建设重大事项:

1.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域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等事项;

2.土地计划指标分配、重大项目用地供地条件等。

(十)讨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事项:

1.监管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产(股)权变动和重大投融资事项;

2.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事项;

3.区国资监管企业调整重组方案;

4.区国资监管企业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重大改革事项,制定和调整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

(十二)研究拟以新区管委、区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具有实质性内容或约束力条款的合作协议(备忘录)。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需由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八条  以下事项原则上不提交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已有明确决策意见的事项。

(二)依照工作分工可由管委主任、区长、管委副主任、副区长、区政府副区级干部独立处理的事项。

(三)未按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以及会前协调等程序的事项。

(四)依法应由功能区管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决定的事项,以及具体的部门职责分工或工作协调事项。

(五)涉及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应由工委区委编制管理部门按规定研究的事项。

(六)涉及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规划调整等,应履行法定程序方可办理的事项。

(七)拟以新区管委、区政府或管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事项,除按规定确需提交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外,按照管委区政府公文制发流程办理。

(八)各单位年度预算内资金调整事项,即预算执行中确需从单位当年预算(项目支出)中调剂解决的新增支出(含项目调整和项目单位变更),由预算单位向管委区政府提出申请,区财政、发改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由管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九)以新区管委、区政府名义签署的框架性合作协议(备忘录),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不具有实质性内容或约束力条款的,按程序报管委区政府审批。

(十)按现行政策研究确定的项目合作协议、工作事项。

(十一)涉及项目审批程序、工程建设程序、资金拨付程序等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事项,不得以提交会议研究替代既定程序。

第九条  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按照“分类、归口、集中”的原则确定提报单位:

(一)区属国有企业需提出议题的,由区国资监管部门归口提出,前期议题提报审签程序由相关国有企业负责完成;因特殊情况不适宜归口提出的,经分管国资国企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同意,可由该国有企业提出。

(二)区政府部门、区直单位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需提出议题的,应由主管部门、单位提出。

(三)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归口提交相应会议研究:项目立项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提交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项目规划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提交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研究。

(四)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事权部门起草,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由事权部门向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

(五)单一的区级新增财政支出事项,由区财政部门统一汇报,前期议题提报审签程序由相关事权部门负责完成;属于特定领域或行业的综合性扶持政策和招商引资政策的支出事项,由事权部门汇报。

(六)新增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及调增限额以上的政府财力投资项目概算事项,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汇报,前期议题提报审签程序由相关事权部门负责完成。

第十条  提请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管委主任、区长、管委副主任、副区长提出,或由功能区管委(指挥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区直单位提出,并依次报管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

对管委区政府领导批示上会事项、重大事项等议题,主办部门应积极牵头协调,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管委区政府办公室提报议题内容,逾期不能提报的,应提交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会议筹备

第十一条  拟提交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需经管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审核把关,并履行相应的议题审批程序,方可纳入研究范围。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在报送管委区政府办公室初审前,应由议题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完成部门会签、咨询论证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等工作。

(一)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要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其中,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应征求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海洋发展等部门意见;涉及新增财政支出政策或者项目的,应征求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设置和编制事项的,应由工委区委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研究。

会签部门较多且紧急的议题,可视情由管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召集会议,采取集体会签的方式,加快会签进度。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报请管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或由管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委托管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据,由管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提交会议集体决策。会签意见由议题承办单位汇总整理形成《会签意见建议一览表》,作为议题材料附件。

议题主办单位应牵头积极完成部门会签工作,不得避重就轻、选择性征求意见或以“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简化程序。

(二)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公共安全、城市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以及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民主党派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供同类城市情况和做法。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咨询论证。

(四)会议议题经征求意见、咨询论证、主办部门集体研究后,在提报管委区政府办公室初审前,非涉密、敏感议题通过《青岛西海岸新区合法性审查系统》报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涉及新制订或修订涉企政策类议题,在提交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合规性审查的同时,需要提交区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同步审查。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在提交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主办单位应提报以下材料:

(一)议题审批表。议题主办单位需填写议题名称、起草单位、汇报人姓名及职务、建议列席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等。

(二)议题汇报稿。汇报稿应行文规范,直奔主题,简明扼要,主要包括起草背景及过程、研究事项主要内容、重点说明事项和需会议研究确定事项,汇报稿不超过3页。

(三)议题正式文本。如管委、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代拟稿、项目合作协议草案等。

(四)需据实提供的要件材料:

1.合法性审查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

2.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及说明;

3.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情况及说明;

4.议题涉及议事协调机构事宜,须有工委组织部、工委编办审查意见;

5.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6.同类城市的情况和做法;

7.其他对会议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材料于会前至少5个工作日报送管委区政府办公室审核运转,未及时报送的,不提交当次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会议议题材料由管委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初审,对材料格式、语言文字、会签意见等进行审核把关。涉及以新区管委、区政府或管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议题,须提前进行发文的可行性、必要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后续审核、签批程序。

(二)议题经管委区政府办公室初审后,按程序报管委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管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由管委区政府办公室汇总纳入议题储备。报经管委区政府领导签批同意后的议题材料,议题主办单位不得擅自改动。

(三)管委区政府办公室根据管委区政府领导工作安排和议题运转情况、紧要程度,拟订会议议程,提请管委主任、区长审定。上会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更改。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需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管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向管委主任、区长汇报同意后,由管委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四)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早研究、早提报,不得以未列入常务会议议题、常务会议未研究为理由,拖延工作。提报议题必须提前履行部门会签、合法合规性审查等程序,不得以事项紧急、上级要求等理由,采取简化程序或会后再补的办法变通处理。

(五)议题涉密或包含重要敏感事项的议题,议题主办单位必须全过程严格落实保密规定,严格控制知情范围和材料发放范围,严禁通过互联网、微信等方式传递。

第十五条  上会议题和开会时间确定后,议题主办单位需按照会议通知附件格式要求印制材料,至少于会前1个工作日送至管委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六条  议题材料经初审不符合要求的,管委区政府办公室应及时通知议题提报单位重新修订。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七条  管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及时汇总报名情况。

第十八条  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有关议题时,管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应当到会,因故缺席的,一般不安排其分管领域内相关议题上会。若议题紧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研究决定,管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后上会。

第十九条  严格请假程序,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会。副区长、管委副主任、区政府副区级干部、管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因故无法参加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应于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区领导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各功能区管委(指挥部)负责人不能与会的,应于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区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安排替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与会的,应于会前向管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安排替会。

各参会人员请假情况、请假原因于会议报名时一并提报。会议纪律情况由管委区政府办公室定期通报。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时,原则上由议题汇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议题内容,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分钟以内;汇报完毕后,管委区政府分管领导补充说明有关情况,会议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发言原则上应与该部门会签意见一致。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会议的管委区领导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二十一条  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持会议的管委区领导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调研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或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要将手机关机或调至静音状态,不得随意接打电话或出入会场;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非会议要求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妥善保管会议材料,如议题材料涉密,请汇报单位提前对接确定发放范围,并安排专人负责编号、发放、会后收回,做好保密工作;对会议不应公开的内容和讨论情况,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二十三条  管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及主要问题。

(三)研究讨论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

(四)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由管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报管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管委主任、区长或管委主任、区长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区长签发。

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属于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五章  会议报道及决策落实

第二十五条  根据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内容和保密要求,由管委区政府办公室确定公开报道的议题,管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新闻通稿。区广播电视台、《青岛西海岸报》负责统一报道,管委区政府门户网站刊发。

第二十六条  对公开报道的议题,由管委区政府办公室会同议题主办部门负责进行解读,并在管委区政府门户网站刊发。

第二十七条  管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管委、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进行责任分解督办,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落实时限要求。

各功能区管委(指挥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部门、单位应认真落实确定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办理的,应在到期前向管委区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限。

第二十八条  管委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汇总办理情况向管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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