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常务会关于《加强和落实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实施意见》议题解读的如下:
一、议题背景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镇化发展已经进入下半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运营好公共服务设施,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的具体行动。为贯彻落实工委管委关于打造城市建设新标杆、宜居幸福新典范的城市发展要求,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运营到位,结合新区实际制定了《加强和落实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了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从规划选址、土地收储供应、建筑方案审批等6个方面制定了实施细则。
(一)规划选址。明确了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为各行业主管部门,由规划主管部门将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落实到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了公共服务设施在不同层级规划中配置的内容和规模、设置方式及配置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二)土地收储供应。要求将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规模、位置、是否独立占地、建设标准、建设时序、建设主体、管理运营方式等内容,纳入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中,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附件;同时明确了控规实施中地块划分后的公共服务设施落地实施路径。
(三)建筑方案审批。要求在设计图纸中注明公共服务设施的名称、规模、位置等内容,同时要求分期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需配建至首期。
(四)规划验收。明确建设项目建成后,相关部门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对需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将相关清单移交给各相关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由各相关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运行。建设主体与实际产权单位不同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各相关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移交。
(五)登记使用。明确提出在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并约定营利性相关配建设施不得出售等事项。
(六)保障措施。明确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运营使用的监督机制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责任单位、投资主体、产权归属等内容。
三、下一步措施
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新区管委印发《意见》正式文件及政策解读,一并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密切关注社会反映,及时解答疑问。区自然资源局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意见》顺利实施。
四、需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程序印发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区总体规划要求,深入贯彻学习《意见》,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现状,进一步梳理建设类型、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以及重点实施项目计划,严格执行落实设施配置各项要求。同时,要结合居住区周边需求,各司其职、加强审核,共同推动公共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步报建、同步建成、同步投入使用,并强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快构建“15分钟生活圈”,不断提升区域生活便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