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399在线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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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 索引号 005175002000200202000215
  • 成文日期 2020-06-16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hddr-2020-0020004
  • 发布日期 2020-06-16
  • 政策咨询部门 区城管局
  • 生效日期 2020-07-17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68976823
  • 失效日期 2022-01-01
  • 有效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西新管办发〔202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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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区汽车加氢站建设,规范加氢站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加氢站安全运行, 推进氢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打造“绿色”动力之城、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汽车加氢站建设、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全力支持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夯实氢能产业发展硬件基础。

      第二章 建设运营职责分工

      第三条  汽车加氢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前,全区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协调,负责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的对接落实工作。区发改、消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财政、交通、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加氢站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一)建设阶段职责分工

      依据青岛西海岸新区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权限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作。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准等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施工许可阶段

      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工作;由区气象局负责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审查等工作。  

      4.竣工验收阶段

      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工作;由区气象局负责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等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

      (二)运营阶段职责分工

      1.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核发工作,对接青岛市行政审批局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2.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负责对我区车载氢气瓶使用单位、车载氢气瓶充装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3.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氢气运输车辆资质办理工作。

      4.各相关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做好汽车加氢站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科学规划选址。在全区汽车加氢站布局规划编制实施前,为服务公交、物流车辆建设的汽车加氢(试点)站,暂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局进行选址。

      第五条  规范图纸审查。建设单位要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汽车加氢站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第六条  严控建设标准。汽车加氢站项目选址、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及安全管理等,必须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第七条  确保质量安全。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汽车加氢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汽车加氢站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于扩建、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油站既有设备设施(油罐、管线等)调整且构成建设项目的,由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涉及汽车加气站部分的气瓶及管线调整的,由区城市管理局按加气站改建程序审查。

      第八条  鼓励社会参与。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汽车加氢站,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无需另行办理汽车加氢站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在公交场站、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内,可以使用工业、仓储用地建设企业自用的汽车加氢站。

      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

      第九条  确保供气质量。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要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氢气,要定期将氢气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条  信息公示公开。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要在站内明显位置,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应急、服务热线等信息,并在加氢机及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氢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实时气价。

      第十一条  安全稳定供气。对社会开放的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在停业、歇业前90日前,必须向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并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或者发布书面通知。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公交车等公共服务车辆的正常运营,并于24小时内向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十二条  严禁违法经营。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不得为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车载氢气瓶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未取得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车辆加氢,不得为非车用气瓶充装氢气。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完善安全制度。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站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4.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6.事故上报处理制度;

      7.设备设施定期检验制度;

      8.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四条  配齐专业人员。每座汽车加氢站必须配备不少于3名专业技术人员(石油化工、机械、危化品、自动化等相关专业)。站内管理、运行、维护、检修等工作人员需要取得法定资格证书的,应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规范运行记录。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要建立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验、监控、故障等相关数据,并定期进行保存。压缩机、加氢机等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1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5天。

      第十六条  提高应急能力。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要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实战演练。汽车加氢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突发事件时,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第一时间向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设运营补助

      第十七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19]51号)要求,按照加氢站类型和加氢能力,对加氢站给予一定建设补助和加氢补助。市级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对接落实。

      (一)建设补助

      1.固定式加氢站。日加氢能力≥500公斤,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站补贴900万元,改建站补贴600万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建成的新建站补贴700万元,改建站补贴500万元。日加氢能力<500公斤,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站补贴700万元,改建站补贴500万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建成的新建站补贴500万元,改建站补贴400万元。

      2.撬装式加氢站。日加氢能力≥350公斤,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站补贴400万元,改建站补贴300万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建成的新建站补贴300万元,改建站补贴200万元。

      补贴发放以加氢站建设通过联合验收时间为准。如补助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运营补助

      鼓励加氢站经营单位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促进服务能力的提升,根据年度调控价格给予加氢站经营单位不同标准的加氢运营补贴:2020年度,销售价格40元/kg及以下,补贴20元/kg;2021年度,销售价格35元/kg及以下,补贴14元/kg。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涉及的功能区、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相关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重点在汽车加氢站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安评、环评、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等环节上,主动提供服务、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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