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总部企业引进认定有关工作,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三条 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青岛西海岸新区,不改变其在青岛西海岸新区的纳税义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方可享受青岛西海岸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总部企业引进单位应在项目前期洽谈过程中,向投资方充分解释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并在新区管委与投资方签订的协议中体现相关内容,同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五条 由区商务局牵头,统筹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负责总部经济招引、推进、认定、奖励、考核等工作。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商务局等有关单位,研究明确新区总部经济的产业招商方向。其他职能部门根据“一业一策”责任分工,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工作。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统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黄岛海关、人民银行黄岛支行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总部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按照本办法向新区有关部门申报并获得认定的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区县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二)功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新区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营销、结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七条 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总部企业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新设立企业和本区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八条 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新区纳税,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三)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家,且对其负有第六条第一项所述某项或多项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其中,原则上有1家在新区以外。总部企业营业收入中30%以上(含30%)来自于其关联企业及分支机构营业收入。
第九条 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二)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
(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
(四)上一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的中国总部,或者在华区域总部;
(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行业领军企业。
第十条 未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现代农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经新区实现青岛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二)现代制造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经新区实现青岛市地方财力贡献3000万元以上。
(三)旅游业(住宿、餐饮)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经新区实现青岛市地方财力贡献300万元以上。
(四)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经新区实现青岛市地方财力贡献300万元以上。
(五)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经新区实现青岛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六)现代物流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经新区实现青岛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七)中介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以上;
2.上年度企业经新区实现青岛市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以上。
(八)房地产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经新区实现青岛市地方财力贡献1亿元以上。
(九)文化创意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经新区实现青岛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十)现代金融总部企业
金融业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及扶持政策兑现参照《印发<关于促进“双招双引”二十条政策>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19〕30号)中第一条第(三)款“现代金融项目”关于法人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执行。对特殊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扶持政策。
(十一)非营利性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经新区实现青岛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十二)其他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经新区实现青岛市地方财力贡献5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功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新区纳税,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三)承担母公司在一定区域一种或多种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且对其负有第六条第二项所述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家,其中原则上有1家在新区以外。
第十二条 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以下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功能型总部企业: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青岛设立的功能性机构;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在新区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三)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在新区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四)上一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在新区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行业领军企业在新区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第十三条 未符合第十二条规定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经新区实现青岛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功能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十四条 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通过区管委专题会议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公示和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报送材料。除可直接认定的总部企业外,原则上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于每年6月底前向企业引进单位或企业所在镇街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4.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完税证明;
5.控股投资或被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综合型总部或功能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7.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企业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证明;
8.如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上述材料中,除1、6项需收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二)初审。由企业引进单位或企业所在镇街汇总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总部企业申请材料报送至区商务局。区商务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进入复审程序。
(三)复审。区商务局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情况进行汇总,提交管委专题会议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由区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企业。
(四)公示。复审通过的新区总部企业名单,在区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管委主任办公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六条 已认定为新区总部企业的,根据企业意愿,可由区商务局根据青岛市总部经济政策和企业情况向市商务局申请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经新区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新区关于总部型企业的相关政策。在此基础上,经青岛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市、区两级总部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应对总部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严禁骗取、挪用、截留总部企业补助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查处。
第十九条 区内原有企业在全区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如有减资、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镇街报告,由企业所在镇街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商务局,区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依法追回已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重新核算享受相关政策,对超出享受部分依法给予追回。
第二十一条 新设立总部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对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停止补助,并按比例追偿以前支付的补助资金。如确因提高房产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则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区商务局报送本企业复核资料,进行年度复核。经复核不合格的,或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奖励扶持政策。已享受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奖励所得;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同时通过新区和青岛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应按照青岛市总部企业有关政策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