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处罚监管办法》的通知-4399在线游戏

收藏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 索引号 692020240102104343
  • 成文日期 2023-12-29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3-12-29
  • 政策咨询部门 区司法局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5161890
  • 失效日期 2027-01-01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处罚监管办法》的通知
    青西新管办发〔2023〕37号
    字体大小:
    全文下载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处罚监管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

    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处罚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倾倒行为的处罚监管,提升精准执法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的非法倾倒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筑垃圾,是指在建设施工(包括建筑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余泥、废石、弃料等废弃物。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坚持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局应当统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会同区城市管理局合理规划三类垃圾分类收集点、收运转运站、资源回收中心等设施数量、布局和建设进度。

    区城市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职权,加强行业监管,统筹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事务性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管理,配合区城市管理局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查处的违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全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及各镇街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处罚

    第五条对工程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有随意或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行为的,由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对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或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等行为的,由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第九条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职权法定原则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 监管机制

    第十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青岛西海岸新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此项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召集人,区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分管领导参加,定期开展集中会商,及时通报有关问题,分析研究解决执法难点问题,组织部署联动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联合执法快速响应处置机制。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联动执法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员、基层社区力量,发现非法倾倒垃圾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的,由属地镇街根据部门职责在1小时内,反馈至区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依法快速采取有效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充分利用青岛市智慧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区砂石土资源监管平台、高空瞭望系统和无人机巡航等科技手段,及时发现线索,启用“天眼”取证,杜绝监管盲区和死角,实行精准执法,提升环境执法效能。

    第十三条强化多方位监督。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和方式,深化对垃圾处置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报道非法倾倒垃圾处置管理的典型做法,对违规处置和撒漏乱倒的行为给予跟踪曝光。强化群众监督,引导市民通过12345市民热线等监督举报平台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共同抵制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严肃责任追究。压实部门责任,负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坚持从严问责: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分管区域内出现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事件的;在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不严不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出现问题,被上级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者挂牌督办逾期(经批准延期的除外)未摘牌的;上级交办的固体废物突出环境问题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附件加载中...
    回到
    顶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