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20 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青岛市黄岛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青岛市黄岛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中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经济风险和生态环境影响等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决策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风险评估由重大决策的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决策承办单位是负责组织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重大决策涉及多个单位和行业的,牵头承办单位为评估主体。评估主体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请作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提出风险评估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相应的评估工作保障。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应组建评估小组,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利益相关方、企业和群众代表参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以应评尽评、综合评估、风险可控为原则,提高风险评估质量。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重点就决策事项可能给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造成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复杂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过激敏感等事件的情形;
(二)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生产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存在影响生产安全因素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负面评价、恶意炒作舆论的情形;
(六)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八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重大决策评估事项;
(二)组建评估小组;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方法、时限等;
(四)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入户访问、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
(五)全面排查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
(六)分析研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七)提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控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八)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风险评估应当在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决策方案阶段实施,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是管委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风险评估内容分析,包括:
1.合法性评估内容。决策机关是否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重大决策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法定性优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的责任、义务等事项是否有法律依据;
2.合理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经济负担、造成生产生活过多不便,以及是否会引发其他事端,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及时,应当中介评估的事项是否进行了评估;
3.可行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配套措施是否经过调研论证,以及群众接受程度如何;
4.可控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预防和化解相应措施。
(五)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的影响;
(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八)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九)提出决策建议。
评估报告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承办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留档保存,在决策草案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难以疏导、稳定,存在较大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能够理解支持,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决策方案存在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区别情况向管委区政府提出不提请决策或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参与风险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进行、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违背事实提出风险评估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决策承办单位提请有关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