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打造青岛跨境基金中心的政策措施》的通知-4399在线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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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 索引号 005175002000200202000122
  • 成文日期 2020-05-20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hddr-2020-0010006
  • 发布日期 2020-05-20
  • 政策咨询部门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生效日期 2020-06-20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989823
  • 失效日期 2023-06-20
  • 有效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打造青岛跨境基金中心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西新管发〔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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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支持打造青岛跨境基金中心的政策措施》已经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0年5月20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支持打造青岛跨境基金中心的政策措施


      为加快建设全球创投风投中心城市,推动落实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金融领域试点任务,吸引合格境外投资者在青岛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加快外商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在青岛集聚发展,有效推动境外资本“引进来”,打造立足山东、辐射北方的资本开放桥头堡。根据《青岛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工作指引(试行)》(青金监字〔2019〕125号),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外商投资股权投资机构集聚

      用足用好青岛市财富管理试验区、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创新政策,支持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并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设立和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对于符合条件并注册在西海岸新区且实缴资金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实缴资金(扣除政府性出资)的1.5%给予奖励,其中1%部分根据基金投资比例进行奖励,0.5%部分根据实际区级贡献给予追加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二、支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服务实体经济

      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在西海岸新区设立的实体企业,支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早投资、多投资于各科技专项、科研基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对于符合条件并注册于西海岸新区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其以股权投资西海岸新区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缴投资额(扣除政府性出资)的1%给予奖励,不设上限。

      三、打造青岛跨境基金中心

      建设青岛跨境基金中心,将其打造为面向全球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地和项目路演中心。搭建多种形式、经常性的路演对接平台,开放企业资源和项目资源,促进股权投资机构与企业信息共享。支持跨境基金中心内的基金按照国家政策到境外投资。

      对于经批准入驻跨境基金中心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租金的100%给予连续3年补助,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加大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经营贡献奖励

      对于符合条件并注册于西海岸新区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自完成注册第一个完整年度起,给予其区级地方税收贡献100%的奖励。

      五、培育扶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机构专业人才

      对于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自其薪资所得实现纳税第一个完整年度起五年内,给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贡献100%的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该投资机构享受此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最高不超过10人)。

      给予符合西海岸新区政策的高层次人才落户、购房、子女入学等优惠待遇,对其在生活、创业、科技项目对接等方面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机构高管人员参加山东省、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及西海岸新区各类人才评选。

      对于依法设立和备案的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打造跨境基金中心全链条服务

      完善“一站式”服务,建立线上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立优质企业项目库,将跨境基金全链条服务融入全区企业服务体系。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工商注册、登记备案、资金汇兑、申请政府扶持奖励等全方位服务。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在资金募集、资金运作、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提供支持,拓宽投资退出渠道。

      七、附则

      (一)本政策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包括《青岛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工作指引(试行)》(青金监字〔2019〕125号)第二条规定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该文件第十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政策和青岛市《关于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发〔2019〕11号)、西海岸新区《关于促进“双招双引”二十条政策》(青西新管发〔2019〕30号)及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享受本政策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应承诺持续合法经营,且存续期内不得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和核心业务迁离西海岸新区,如迁离的,需全额退还已享受的政策补助资金,未兑现的不予兑现。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政策,给西海岸新区金融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并退还已享受的政策补助资金。

      (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等其他投资类机构按照西海岸新区《关于促进“双招双引”二十条政策》(青西新管发〔2019〕30号)规定执行。

      (五)对于落户西海岸新区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经政府研究给予一事一议专门奖励。

      (六)本政策自2020年6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19日。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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