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0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西海岸新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海岸新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验收、备案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是指以经营为目的,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中除第1类爆炸品和第7类放射性物质以外的物品。
第四条 大力普及智能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系统,积极推广危险品运输电子运单制度,鼓励采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经营、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建设选址及要求
第五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停车物流专项规划,同时,应考虑本区危险化学品领域的产业布局、相邻地块的相互影响,并应符合安全、环保及消防等要求。
第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内应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等设施,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第七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选址宜临近主要货运通道,便于车辆出入,同时不应有架空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穿越,场内地下不宜有排水暗渠穿越,并应符合《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与工业企业、居住区、重要公共建筑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安全防护距离应根据风险评估计算确定。
第三章 停车场管理要求
第九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应坚持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场内所有车辆、人员及有关单位,应当贯彻相关安全法规,落实安全责任制,积极维护停车场内交通秩序。
第十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停车场内应配置齐备的消防设施及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所有的安全消防设施应定期检验检测;场内应设置明显的禁火禁烟标志,严禁火种进入。
第十二条 停车场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类别设置停车区,严格实行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第十三条 车辆停放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间距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停车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外,还应配备3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均能熟练使用安全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 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进入并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停车场车辆进出记录,车辆停放后必须实行人车分离。
第十六条 停车场应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停车场工作人员应24小时值守,值班人员应定时巡查;值班室应设置报警电话。
第十七条 停车场应建立完善的火灾和化学品泄漏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停车场内可停放空载车辆和重载车辆,重载车辆车位数应合理规划,空载车辆车位不得停放重载车辆,重载车辆连续停放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车辆的停放,应当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停车场内不应修建宿舍、浴室等生活服务设施,确需设立休息室等场所的,应与停车区域分区设置,保证安全距离,并严禁明火。
第二十条 停车场车辆出入口与人员出入口应分开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应小于20米,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2米,转弯半径综合考虑车型、车速和道路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12米,纵坡不宜大于3%。
第四章 停车场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拟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的应先到区自然资源局办理规划审批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停车场建设完成、并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当事人申请联合验收的,相关部门应当组织联合验收。对于验收的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实施备案管理,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取得公安机关备案手续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应到区发改局办理《停车场收费类别证》,并由区发改局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收费标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移交的涉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中,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员,擅自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内涉及的违章建筑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收费标准执行及价格公示情况和涉及的特种设备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内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停车场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工作。
消防机构负责停车场消防设施、器材的监督检查。
各大功能区和各镇(街)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配合区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及时发现、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对在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使用、管理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