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现将《青岛市黄岛区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3日
青岛市黄岛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实施意见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食用菌生产场所、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不破坏耕作层的农业生产简易大棚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存放场所(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等)、农田水利设施(水源、变电站、泵房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自用的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调温、水处理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三)以下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
有下列行为的,不能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使用,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1.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
2.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物流等非农业设施;
3.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4.经营性粮食存储、冷藏库,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处理场所等;
5.农资企业存放农资场所,农机经销维修企业存放、维修农机的场所等;
6.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四)其他用地类型的认定
对于难以认定的,或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用地类型,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农地农用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并逐级报市、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定。
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
(一)规划布局与选址原则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指导经营者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工作,要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闲置设施农业用地等,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尽量使用劣质耕地,最大限度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各镇街应会同区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动公开可以用做设施农业用地的区域。
设施农业用地确需使用耕地且影响耕作层的,要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保护土壤耕作层的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并将剥离出的熟土单独存放,以备复垦使用。
(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认定
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直接利用耕地进行种植和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
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有异议的,由镇街提出申请,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三)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各镇街评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并协助申请者优先重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而必须使用的,须进行补划,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除外。
各镇街评估后,认为确需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由各镇街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意见,镇街根据意见进行备案或重新选址。
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出具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并对方案进行论证,同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图层。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开展补划,并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储备区确实无法完成补划的,从一般耕地中择优补划。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地类与实地用途必须是耕地,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且补划的耕地质量不低于所使用的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应在城区周边范围内补划,经论证确实无法在城区周边范围内补划的,应按照位置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依次补划。
补划完成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永久基本农田更新数据库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应根据生产需要,参照相关最新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畜禽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可参照原农业部发布的《标准化养殖场》(ny/t 266-2014)系列标准或后期最新发布标准确定,同时须满足环保要求。
(二)辅助设施用地规模
1.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2.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实施多层建筑养殖的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60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3.海淡水池塘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4.养殖设施为多层建筑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
四、设施农业用地使用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按原地类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使用前要履行备案程序,备案完成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工建设。
1.签订协议。经营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经营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破坏耕作层的还应签订土地复垦合同书。
2.用地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镇街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
②设施农业用地协议、设施农业用地复耕合同书、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③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公司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④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公告粘贴记录、设施用地公告,现场照片,乡镇政府审查意见等。
⑤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备案表
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履行补划程序,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库,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备案。
3.备案公示。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街向经营者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备案表,并将备案信息录入“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备案信息10个工作日内汇交至区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海洋发展等主管部门。
(三)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期限
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期限为一般为五年,如果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至二轮延包结束不足五年,根据届时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在原法律关系稳定的情况下可继续使用。
设施农业用地到期后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期手续。
设施农业用地到期不再使用的,若存在破坏耕地耕作层的情形,必须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和设施农业用地复垦合同书要求及时完成复垦,恢复原用途。
(四)设施农业用地变更
设施农业用地出现改变经营主体、养殖类型、用地规模等主要信息,经营者应向属地镇街申请备案变更。
五、相关措施
(一)保证措施
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需签署《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并按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项目终止后,项目单位须按合同约定,及时拆除地上所有建(构)筑物等设施,同时将原耕作层土壤覆盖在项目用地地块上,恢复耕种。
(二)验收
项目终止后,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用地复耕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明确职责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环境保护和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负责对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建设方案的指导。
各镇街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建设方案、监督经营、督导复垦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全程动态监管,对辖区内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现场核查,对擅自改变用途、扩大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区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拒不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依职责实施行政处罚,若涉及综合执法部门职责的,移交区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六、各功能区范围内设施农用地管理,参照本意见办理
各大功能区启动区范围内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备案及监管验收主体为各大功能区管委。
七、本意见自2020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3日
原《黄岛区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实施意见》(青西新管发〔20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