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西海岸新区管委、黄岛区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2年3月31日西海岸新区管委、黄岛区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市黄岛区第三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黄岛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工委区委的全面领导下,坚定不移落实“瞄准一个目标定位,实施四大国家战略,擦靓四张国际名片,强化六大关键支撑”的“一四四六”总体思路,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推动新区在主动为国担当、服务科技自立自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融入新发展格局、打造美丽宜居典范城市、创造高品质生活、促进共建共治共享上示范引领,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务实政府、诚信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及组成人员要坚决拥护“两个确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履职尽责、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工委区委的全面领导,对工委区委的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区政府重要事项及时向工委区委请示报告。
第五条 区政府的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协助区长主持区政府日常工作。区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区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议与区政府会议可以合并召开。新区管委、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党组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区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区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按分工协助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组成部门受区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区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区一盘棋”思想,按照“严、真、细、实、快”工作要求,加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向前一步凝聚合力、先干一步形成引领;要狠抓作风能力提升,项目化、工程化、清单化推进工作,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各项决策部署。
第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班子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各个方面,守牢意识形态阵地,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区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在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基础上,打造精简高效的政务生态、富有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彰显魅力的自然生态、诚信法治的社会生态,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聚焦“四新经济”、实体经济,强化重点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加快构建现代经济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发展。
第十五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区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改善投资创业环境、经商营商环境,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更加注重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八条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第十九条 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深入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依法、高效、便民的要求行使权力,切实做到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维护人民权益。要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方针政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适时出台政策,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并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长效机制,建立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制度,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经评估认为有效期满确需继续执行的,文件期满前六个月内,由文件的主要实施部门(起草部门)提出理由和依据,按规定程序重新登记、编号、公布。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顺应新区改革发展需要。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实施部门(起草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属于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程序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巩固完善集中行政复议职权,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按程序报批。
对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具体承办被诉有关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为应诉承办责任主体,应诉材料经由区司法局审核后提交人民法院。对区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责任主体确定及材料审核、提交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四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完善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五条 严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立,除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研究同意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管委区政府领导分工,抓好推进落实。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专班等形式抓好协调、推进和落实。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核定人员编制,不确定机构规格;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职责的单位,每年要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机构履职情况。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按程序撤销清理。
第二十六条 规范政府合同管理,各大功能区管委(指挥部)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受区政府委托在行政管理和经济事务中,以管委区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合意性法律文件,事前须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程序审批、签订后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进行。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重视发挥智库作用,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是指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重要专项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及政府实事。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六)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村居、片区改造事项。
(九)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调协商;涉及大功能区管委(指挥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政府重大投融资项目、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专业研究、咨询、评估机构的论证评估报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舆情研判,做好应对预案,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健全意见办理反馈机制。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十一条 加强政府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要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及工委区委的工作部署,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及时作出调整。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申报年度部门预算、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一经确定要严格执行。除涉及稳定、救灾及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紧急支出外,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党组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持续深化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市民代表、专家和新闻媒体列席。对区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的事项、政策,除依法保密外,凡涉及公众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及政务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要认真做好政策性文件的解读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由文稿起草部门负责政策解读工作。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的政策性文件,本着“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的要求,由文稿起草部门负责将文件与政策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提交审查、审签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第三十五条 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由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本部门、单位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七条 推行行政权力执行和管理公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十八条 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促进电子政务统筹协调发展,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有序开放和共享共用,提升“互联网 政务服务”应用成效,提高政务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切实利企便民。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认真研究处理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询问,报备政府规范性文件,认真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办理政协建议案和提案。
第四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强化行政复议监督指导,完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四十三条 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注重用好第三方评估手段,健全完善正向激励、考核评价、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区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特殊情况下,由区长委托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工委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会议精神,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可邀请各大功能区管委(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工委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列席。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党组成员参加,可结合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工委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会议精神。
(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四)研究区政府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五)制定拟订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六)重大改革事项。
(七)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八)重大项目安排。
(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十)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区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区政府党组书记确定。对按规定需分别提交区政府党组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需经区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参加范围,还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部门列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副区长参加。区长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区长委托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时方可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工委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缔结友好城市关系、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及年度计划等。
(四)研究决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要的政策规定。
(五)研究筛选区办实事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项目。
(六)研究决定重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政府财力投资计划、审计事项:
1.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建议。
2.200万元以上且不涉密的区级新增支出事项。
3.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等重大审计事项的报告。
(七)讨论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事项:
1.监管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股权变动和投融资事项。
2.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事项。
3.区属国有企业调整重组方案。
4.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收益监督管理情况。
(八)讨论决定区、镇两级政府新增债务等事项。
(九)讨论城市规划及建设重大事项:
1.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等事项。
2.土地计划指标分配、重大项目用地供地条件等。
(十)讨论决定重大改革事项,制定和调整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区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办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邀请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安排大功能区管委(指挥部)主要负责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视情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代表,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 区长碰头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长碰头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对于区长碰头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区政府有关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区长汇报进展情况。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党组成员、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区长、党组成员、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等事宜,严格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十条 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执行和审议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区级国土空间规划、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二)审议全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议重要的空间类专项规划、重点区域的城市设计。
(四)审议重要节点的重大项目规划、建筑、绿化景观、雕塑的设计方案。
(五)审议全区范围内重大的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制造业、涉海等项目的选址论证,并研究确定项目公众参与、征询意见及社会公示的方式、时间等方面的工作安排。
(六)审议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和已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修改、变更的建设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按照新区控规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七)研究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一条 区土地审批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可适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原则、方案。
(二)审议征地区片划分和补偿标准调整,附着物补偿办法及补偿标准调整幅度。
(三)审议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调整,建立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四)审议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
(五)审议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六)审议年度储备土地计划及年度分月供地计划、拟出让土地底价和出让起始价格及出让方案。
(七)审议土地回购补偿方案,协调解决回购补偿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八)审议探矿权、采矿权设立方案。
(九)审议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处置方案,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土地利用管理、土地审批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区城管环境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主要审议下列事项:
(一)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长期规划、重大决策。
(二)城市管理、生态环境领域资源整合、指挥调度。
(三)听取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点评当前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安排重点工作。
(四)区城管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议的事项。
(五)区城管环境委员会领导要求审议的其他事项。
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提出或由区城管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区城管环境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出,并报会议召集人同意。区城管环境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区城管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第五十三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和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可与区政府常务会议合并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安委会主任委托分管安委办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存在问题等,部署下步重点工作。
(三)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四)研究部署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迎检工作。
(五)研究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
(六)研究提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解决的重大问题。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第五十四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区长和党组成员、副区长提出,或由各大功能区管委(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区直单位提出,并依次报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区属国有企业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区国资监管部门提出或审核同意后提出;区政府部门、区直单位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并依次报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
会议材料须由议题提报单位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后再按程序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区政府分管领导或议题提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方可列入会议议程。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和常务会议议题在报送区政府审定前,应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和审查工作:
(一)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要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其中,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应征求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财政等部门意见;涉及机构设置和编制事项的,应由工委编办提出意见报区编委会研究。
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或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委托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提交会议集体决策。
(二)涉及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保、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以及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并提供周边或同类城市情况和做法。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完成上述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后,在提报区政府办公室前,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区政府办公室建立议题储备库,动态收集议题材料,会议召开前3日未提交的议题或审批程序未履行完毕的,原则上不得纳入会议议程。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
区政府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审签,区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
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确定事项,会后可形成政务专报,由区长、党组成员、副区长签发。
会议纪要须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五十七条 按照压减会议数量、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以下事项由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自主决策并组织实施:
(一)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已有明确决策意见的事项。
(二)各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审定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的用地、用海审批事项。
(三)预算内资金使用、拨付等事项,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手续办理等事项。
(四)按现行政策研究确定的项目合作协议、工作事项。
(五)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按分工可独立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年初由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年度重点工作,提出年度会议计划,经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按计划实施。确需临时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主办部门、单位应提前按规定报区长或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区政府工作会议一般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出席,区政府相关职责部门、单位具体负责会务工作。
第五十九条 严肃会议纪律,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因故无法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区长碰头会议、区长召开的专题会议,应于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各大功能区管委(指挥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部门、单位负责人因故无法参加区政府会议的,应按程序于会前向区政府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并注明请假原因,经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替会。会议纪律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定期通报。
第六十条 区政府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能合并召开或接续召开的会议,要合并或接续召开。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一般只开到下一级对口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召开各镇街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除涉及重大政策制定、经济运行以及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等重大敏感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安排各大功能区(指挥部)、各镇街列席相关会议。
第六十一条 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商洽在我区召开的全国、全省及全市有关会议,有关部门、单位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区政府。需区政府领导出席、区财政解决经费的会议,须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六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向区政府报送公文,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青岛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和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及办理工作规范办理,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全程电子化、无纸化办公,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十三条 上级机关来文和下级单位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及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发文文稿,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承办。
区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六十四条 请示、报告类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送区政府的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主动与事权部门协商,原则上由请示部门附带事权部门办理意见向区政府行文,也可由请示部门与事权部门联合向区政府行文。
第六十五条 向区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或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涉外、敏感及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报送,也不得以参阅件等非正式公文的形式报送。区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当交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确需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的白头信函或文稿,仅用于沟通、汇报情况,不具有公文效力。
第六十六条 凡上报区政府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区政府领导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及日期。
第六十七条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等。
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主办部门代拟文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修和送审、送签,主办部门不得直接报区政府领导签发。区政府领导不直接签发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
第六十八条 主办部门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并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同意。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由主要负责人会签。
公文内容涉及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应经区司法局合法合规性审查。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申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可以相互行文和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隶属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其向本部门报送公文。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确需向下级政府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应报经区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在文中加注“经区政府同意”字样,按程序行文。
第七十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下列公文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令;以区政府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区政府人事任免公文;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区政府党组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其他须由区长签发的公文。
(二)下列公文由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发出的各类函件;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领域内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已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确定的事项和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公文;议案、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形成的政务专报;其他须由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签发的公文。
(三)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除区政府办公室内部事务性文件以外的,由分管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签发。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印章,须经区长、党组成员、副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区长印章,须经区长或区长授权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区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
区政府合同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和法律事务专用章,须经分管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签字同意后,由区司法局按程序用印。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十章 调查研究和督查落实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调查研究作为研究问题、制定政策、推进工作的重要抓手和信息来源,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了解情况,问计于民,加大调研成果转化力度,促进区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更加科学、更加有效。
第七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调查研究主要内容包括:
(一)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围绕贯彻落实工委区委“一四四六”总体思路,奋力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示范引领区遇到的有关问题及对策建议。
(三)围绕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产业经济、社会民生、城市建设、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等领域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及对策建议。
调查研究要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利用驻区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智库等资源,形成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调研成果。
第七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调研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反映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区政府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调研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四)贯彻执行上级和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上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第七十五条 报送调研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注意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七十六条 强化“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识,完善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健全督查考核追责机制,抓好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事项、会议确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主要包括:
(一)上级和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