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市黄岛区划拨用地划拨价款标准》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黄岛区划拨用地划拨价款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划拨供应土地使用权行为,促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结合我区实际,确定我区划拨用地的划拨价款标准如下:
一、划拨价款的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缴纳的划拨价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二、划拨价款的核定标准
根据预期征地区片地价调整趋向统一的因素,我区划拨价款的核定标准按照下列情形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一)全区范围划拨项目(除区级道路、绿地项目)用地,划拨价款统一按照30万元/亩的标准予以核定和收取,由区政府统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成本不再另行单独核收。
(二)全区范围区级道路、绿地项目,划拨价款统一按照22万元/亩的标准予以核定和收取,由区政府统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成本不再另行单独核收。
(三)中央、省、市投资项目及单独选址项目,如果已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拨付给镇街,镇街出具拨付到位证明的,不再核定和收取相关划拨价款。
(四)项目占用收回土地或村庄的,根据收回和拆迁成本核算划拨价款。
(五)今后,除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及其他特殊单独选址项目外,原则上采取有偿方式供地,根据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三、划拨价款的核定标准有效期
本标准的有效期为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上述有效期内,涉及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划拨价款标准另行研究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