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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2-05-05
  • 发文字号 青西新管发〔2022〕12 号
  • 发布日期 2024-04-24
  • 公开主体 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西新管发〔2022〕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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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255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健全科学的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范围内,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计划编制、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后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各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城市管理、农业、应急、审计、行政审批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制定信用评价办法,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宏观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建立相关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并且实施动态管理。入库项目按照成熟度,编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项目单位负责储备项目的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储备项目实行日常报送制度,宽进严出。项目根据有关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需求提出,应有整体性和系统性,严禁拆分项目。

    第九条 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发改部门可依据项目拟建时序和实际需要选择重点项目并安排前期费用、开展前期工作。前期费用的拨付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建议书等前期工作基本完成的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可提交区政府研究,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后视同项目建议书批复。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从项目储备库中调出。

    第十条 政府投资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和前期项目。

    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应明确投资补助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确定投资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二)满足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期项目为储备库中近期需实施但未满足建设条件,需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实行统一报送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十月前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本行业、本领域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送区发改部门。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下年度可使用的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资金及其它用于固定资产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与土地要素匹配机制。每年十二月上旬前,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新区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及相关专项规划,对拟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审查,统筹安排用地指标,明确总体用地规模。

    第十四条 区发改部门参考财政部门提出的下年度可用资金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的可利用建设用地情况,对各部门提报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于每年十二月份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等研究讨论,并提请区人大审议。

    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区政府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后视同项目建议书批复;投资总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按规定选取相应资信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且技术较简单、前期工作达到深度要求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初步设计及概算(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额200万元(含)以下的,审批部门不再审核初步设计,只对概算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发改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不予批准。

    项目单位应当确保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达到相应规范、标准要求的深度,并对文本内容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纳入前期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可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充分分析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落实影响经济指标、工艺等主要建设条件及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前绩效评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具以下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海预审意见(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用海预审意见的应出具相应说明);

    (四)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自筹、上级资金落实证明;

    (六)根据上级法规规定要求提报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兼有上级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上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形成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证明。

    项目兼有其他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全部落实其他资金并一次性交到区财政部门代为保存和拨付,出具自筹资金落实证明。情况特殊的,经区政府批准,可明确出资责任主体,其自筹资金可按确定的进度分批落实。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按程序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鼓励采用国产、节能、环保等设备;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的,项目单位应明确增加原因及责任,落实资金来源,报原审批部门研究,超出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报区政府研究。研究通过的,原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项目审批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明确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2年,项目单位应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发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使用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发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推行覆盖各有关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等。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非集中建设的代理建设制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立项后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同意,按法定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办理并依法实行招投标。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且纳入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后,方可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的内容和概算进行限额设计,根据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和审查的施工图设计组织编制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

    投资项目在符合《政府投资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建设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项目建设过程中,确有必要增加的建设及其他费用,优先从项目预备费中列支。

    项目单位未经批准甩项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拟定项目调整投资分析报告,按程序申请核定,项目投资以最终决算值为准。调整投资确认通过前原则上严禁先行实施。

    (一)价格上涨的,项目单位将项目调整投资分析报告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二)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的,投资额增加不超过10%且不超过3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将项目调整投资分析报告报区政府研究;投资额增加超过10%3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将项目调整投资分析报告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

    第二十八条 申请调整投资时,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造成投资变化有关原因的支持资料,认定价格上涨的项目结算报告及结算分析,政策调整前后对比情况,地质条件变化认定等。

    (二)项目调整投资分析报告。项目单位应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改、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对需要调整部分的建设方案、工程量、综合单价、调价机制、规费、税金等进行论证、审定,形成项目调整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原批复的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变化情况、累计完成投资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调整的投资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初步设计与施工图变化情况,施工图预算确定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有关招标和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变更和洽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调整投资的项目,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对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

    已完成的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不受投资调整影响增加工作量的,调整的价差不作为其费用计取基数。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项目兼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前期工作费用和工程款按照“先其他后财政”的原则拨付。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通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申请,区行政审批局统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联合竣工验收。

    项目整体或单项工程竣工或者试运行后,项目单位、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竣工结算。按照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复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财务决算,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发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选择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审核、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制。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批复后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告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发改部门和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九条 发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选择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相关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授权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为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

    (三)违规拨付建设资金,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授意有关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增加投资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六)未依法履行招标程序的,未依法签订合同的;

    (七)项目兼有其他资金来源,落实不到位的;

    (八)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九)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资产移交,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十一)竣工资料管理不善造成资料缺失的,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将勘察、测绘、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纳入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诚信评价体系,对弄虚作假、把关不严、出现重大技术错误导致项目严重超投资的,计入企业信用档案,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限制其继续从事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

    将施工单位纳入诚信评价体系进行重点管控。施工单位在未经项目单位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经区政府同意,擅自增加、变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恶意欠薪等情况的,将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限制其继续从事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赋予行政审批管理权的各大功能区、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镇、街道自有财力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除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按照国家有关党政机关管理用房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新区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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