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申报
二、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部分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通知》(青民优[2014]2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部分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通知》 (青黄民字[2014]11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海青镇便民服务大厅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
对具有我市户籍居民,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义务兵军人家庭、部分军队退役人员、1993年-1999年复员干部等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优抚对象,应由本人或亲属向居住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书面临时困难救助申请
2.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抚恤补助证、收入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收据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
3.填写优抚对象临时救助审批单
六、基本流程
1.户主向居住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镇街(民政部门)部门审核
3.区民政部门审批
4.金融部门发放低保金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海青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7181296
注:如政策有变动依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