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汽车救援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将工作事项通过订单的形式发送在其app或者微信群中,原告通过抢单获得工作任务,完成工作任务后向被告发送现场照片核实完成情况,被告按月结算报酬。2021年5月31日,原告接到车辆救援任务,救援过程中原告掉落至排水井,被造成胸椎压缩性骨折,原告请求被告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原告主张双方成立劳务关系,被告抗辩双方为承揽关系,不同法律关系直接决定责任承担。
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原告在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疏于安全注意义务,原告负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认定原告承担40%责任,被告承担60%责任。
案例亮点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不仅要保护企业的发展,也要注重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势必影响劳动者就业选择和吸引高端人才,企业发展也无从谈起,因此加强劳动权益保护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应然之意和重要内容。
本案属于平台经济背景下的新型用工模式和新型就业形态,平台用工就业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依据其表面特征判断,很难完全符合传统的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因此在用工事实与表面特征甚至当事人合意之间存在差异时,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依据用工事实作出实质判断,同时企业在用工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在进行实质判断时还应侧重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职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