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岛法院转三地、行千里,通过善意文明执行、做足和解工作,成功化解一起企业间债务纠纷,既实现了申请人的债权,也保证了被执行人及相关企业得以持续经营,获得了三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买卖合同起纠纷,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原告青岛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0余万元。因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生产设备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拟扣押拍卖生产设备。法官赶赴安徽实施扣押时,被执行人提出该设备已租赁给第三人某公司使用,若强行扣押,被执行人将无法履行承租合同并构成根本违约,企业经营状况将会进一步恶化,甚至破产。法官及时联系了承租人,承租人表示其租赁设备是用于生产一批紧急的订单任务,如查封该设备,其公司会因为订单延迟交付而承担巨额赔偿,亦会导致企业经营困难。
做足执行和解工作,促进三方合作共赢
经过分析,执行法官认为,如直接实施强制执行,其一,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目前无法全部兑现;其二,被执行人的债务负担将会进一步加重;其三,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亦无法得到保障。
如何化解“三难”局面?执行法官主动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承租人进行三方会谈,历经一整天的激烈磋商,三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承租人自愿提供执行担保,并当场向执行申请人付款30万元,剩余款项分期履行,申请人同意上述方案,向法院申请暂不拍卖设备,设备可由承租人使用完成相关订单。至此,该案达到了“三赢”效果,不仅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得到实现,被执行人和承租人面临的企业经营风险也得到化解。
经了解,现被执行人和承租人已恢复生产,企业盈利能力逐步提高,双方正在积极履行和解协议。
法官后语: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探寻执行“最优解”
在涉企纠纷执行中,如果执行措施不当,不仅不能实现债权,也会导致企业经营更加困难,造成双输的结局。黄岛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做和解工作,以“放水养鱼”代替“竭泽而渔”,努力探寻每一个执行案件的“最优解”,实现兑现胜诉权益和护航企业发展的双赢。